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电子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院学术事务管理,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充分发挥教授学者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及学风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相关专业建设与学术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统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对学院学术事务行使审议、评定、咨询、监督职权,独立履行学术职责,不受学院行政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学院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及后勤保障,支持其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推动学院学术进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强化科研创新能力、优化学术生态为宗旨,遵循学术规律,坚守学术诚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统筹协调学院各类学术事务,助力学院学科专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学校整体办学目标与学术发展规划。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决议要求,重大学术事项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备,重要审议结果按程序上报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基本组成要求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组成,总人数为5-9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师资规模和学术工作需求确定,覆盖学院所有本科专业及核心科研方向,保证学科代表性与人员结构合理性。
第六条 委员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学术不端、师德失范及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满3年,在电子信息、通信工程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扎实学术功底、良好学术声誉和稳定研究方向,取得一定教学科研成果。
热爱学院学术事业,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具备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议事决策能力和责任担当,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
新任委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术分委员会工作,连任委员需履职尽责、业绩突出,无怠于履职情形。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能够妥善处理学术事务,严守学术保密纪律,无利益冲突情形,自觉维护学术分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七条 委员产生与任期
委员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个人自荐、教研室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步审核后,由学院全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民主选举确定,选举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与学校学术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换届更新委员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保持委员会队伍的活力与稳定性。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造诣深厚、治学严谨、公信力强的教授担任,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委员会下设秘书1名,由学院科研秘书或具备学术工作经验的骨干教师兼任,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材料归档、沟通联络、信息报备等日常事务,秘书不具备委员表决权。
第八条 委员更替与退出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免职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空缺名额按委员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且理由正当的;
因身体状况、年龄超限、岗位变动、调离学院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或怠于履行委员义务、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出现学术不端、师德失范、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委员会声誉的;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议与决策权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改革方案、教学改革重大举措,以及实验室建设、科研平台发展等重要学术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并形成决议。
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审定院内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分配原则、学术成果评价标准,审核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横向科研合作等相关学术事宜。
审议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的学术条件与学术水平,对拟申报晋升、聘任、引进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出具明确学术意见。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各类学术荣誉推荐人选,审定院内教学科研奖项评定结果,审核推荐上报学校及以上级别教学科研成果、人才项目、学术奖项的候选对象。
审议学院学术规范、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学术争议处理办法等学术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条 评定与咨询权
对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项目结题等进行学术评定,为学院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提供权威学术依据。
对学院专业调整、新增专业申报、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科研团队组建等工作,提供专业学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对学院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校企协同育人、产学研项目对接等事项,开展学术评估,提出优化建议。
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关学术评议、调研论证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学术任务;接受学院师生关于学术事务的合理咨询,解答学术相关疑问。
第十一条 监督与学风建设职责
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宣传贯彻学术诚信相关规定,引导全院师生恪守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受理学院内学术争议、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监督学院各项学术事务的规范运行,纠正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学院良好学术生态。
第十二条 其他职责
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学术相关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提交年度学术工作报告。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权利
享有委员会内部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独立发表学术意见,不受他人干预;
出席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查阅委员会相关文件、学术资料,了解学院学术工作进展;
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学术事项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开展;
就学院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班子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学术问题妥善解决;
依规参与学院学术评价、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任期内依规享受委员会相关工作待遇,履职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学术评价范畴。
第十四条 委员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本章程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底线,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履行职责;
按时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和学术活动,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题,主动参与学术调研、评价和监督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评审结果、未公开决议及涉密学术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
坚持回避原则,审议事项与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存在利益关联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评审过程;
主动学习学科前沿知识和学术管理规范,提升学术素养和议事能力,积极为学院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自觉维护学术分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声誉,不得以委员身份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损害学院学术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讨部署学期学术工作,审议重大学术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专项会议,处理紧急学术事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会议决议无效。
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委员或学院教研室提出,秘书汇总审核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保障委员充分调研准备。
第十六条 议事表决规则
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一般事项经出席委员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学科建设、职称晋升学术评价、学术不端认定、重大科研事项等重要学术事项,须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决议形成书面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秘书负责整理会议纪要、表决记录,归档留存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须全程回避讨论和表决,不得参与相关议题审议。
第十七条 决议执行与异议处理
委员会形成的有效决议,学院各教研室、全体教师须严格遵照执行,学院行政班子支持决议落地实施,确需调整的,须经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
委员会决议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异议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议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工作保障与档案管理
学院为学术分委员会提供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保障会议组织、学术调研、评审劳务等工作开展;委员会所有会议材料、审议记录、决议文件、学术评价材料、工作报告等,由秘书统一规范归档,建立完整工作档案,专人保管、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再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正式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修订,或学院学术工作发展需要调整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启动修订,修订程序同颁布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电子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学院全体师生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学院学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电子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
2026年3月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关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听课工作的通知
